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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日美租税条约

日美政府签订了《新日美租税条约》并于2004年3月30日开始实施生效。 我事务所可帮助您准备/提交相关文件资料,履行必要手续,使您更好的享受该条约有关税金减免的优待。 根据《新日美租税条约》规定,缔约国一方企业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,股息收入及特许权收入可享受所得税减免。简介如下:
旧租税条约规定 所得税率 新租税条约规定 所得税率
股息 所有权>10% 10% 所有权>50% 0%
所有权在10%与50%之间 5%
其他 15% 其他 10%
利息 10% 符合相关规定的利息 0%
其他 10%
特许权 10% 全部 0%
为享受上述减免,取得收入的企业需要提交相关资料:
资料提交机构:支付企业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;
资料提交时间:原则上于支付发生当日或支付发生前提交。 如果支付日当天,支付企业经营场所的登记注册尚未完成时,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定的提交日期;
资料提交内容:
从日本取得上述收入的美国企业
表格1/2/3 即《所得税协定申请表》
表格17 即附属表格,阐明相关股息,利息支付依据的条款(上市公司为最近3年的文件,非上市公司为最近1年的文件)
登记注册证书(上市公司为最近3年的证书,非上市公司为最近1年的证书)
相关合同契约
从美国取得上述收入的日本企业
表W-8 BEN(由进行支付的美国企业保管)
表SS-4(没有税务编号时提供)
在一定条件下需提供表格1120F及表格8833(表格8833应交而未交时,1件将被处以10000美元的罚款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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