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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日美租稅條約

日美政府簽訂了《新日美租稅條約》並於2004年3月30日開始實施生效。 我事務所可幫助您準備/提交相關檔案資料,履行必要手續,使您更好的享受該條約有關稅金減免的優待。 根據《新日美租稅條約》規定,締約國一方企業從締約國另一方企業取得的利息收入,股息收入及特許權收入可享受所得稅減免。簡介如下:
舊租稅條約規定 所得稅率 新租稅條約規定 所得稅率
股息 所有權>10% 10% 所有權>50% 0%
所有權在10%與50%之間 5%
其他 15% 其他 10%
利息 10% 符合相關規定的利息 0%
其他 10%
特許權 10% 全部 0%
為享受上述減免,取得收入的企業需要提交相關資料:
資料提交機構:支付企業登記註冊地的主管稅務機關;
資料提交時間:原則上於支付發生當日或支付發生前提交。 如果支付日當天,支付企業經營場所的登記註冊尚未完成時,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定的提交日期;
資料提交內容:
日本取得上述收入的美國企業
表格1/2/3 即《所得稅協定申請表》
表格17 即附屬表格,闡明相關股息,利息支付依據的條款(上市公司為最近3年的檔,非上市公司為最近1年的檔)
登記註冊證書(上市公司為最近3年的證書,非上市公司為最近1年的證書)
相關合同契約
從美國取得上述收入的日本企業
表W-8 BEN(由進行支付的美國企業保管)
表SS-4(沒有稅務編號時提供)
在一定條件下需提供表格1120F及表格8833(表格8833應交而未交時,1件將被處以10000美元的罰款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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